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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B案4主嫌延押2個月 北院:曾明祥如籌20萬可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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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指出,根據卷內事證,足以認為曾氏父子、張淑芬、潘志亮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銀行法》第125條等罪,且犯罪嫌疑重大,且4人所涉《銀行法》部分,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相當理由足認4人有勾串共犯之虞,所以認為有延長羈押必要。不過曾明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