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中強:藍營修「公投法」既違憲又曲解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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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中強:藍營修「公投法」既違憲又曲解公投(新聞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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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資料照)

立法院新會期29日開議,國民黨團公布優先法案,當中擬修訂「公民投票法」,使憲法法庭複決得適用全國性公投,並主張立法院認定之重大事項或政策議題公投,主管機關中選會「不得拒絕」,引發爭論。對此,律師賴中強批評,這不僅嚴重破壞憲法權力分立原則,更明顯「曲解」公投本質,若凡事都交給公投,「還要立法院幹嘛?」。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昨(29)提出立法院第11屆第6會期優先法案,其中包含提案修訂「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15條及第30條,主張增訂「憲法法庭就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外所為裁判主文全部或一部之複決」得適用全國性公投,且公投結果將可使原裁判失去效力;此外,若立院認定須經公投、且表決通過之重要立法及重大政策之創制複決提案,主管機關不得拒絕辦理。

對此,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批評,憲法法庭的職責是獨立、正確解釋與適用憲法以保障人權,在憲法權力分立架構下,無論國會多數還是公投多數都不能凌駕於憲法,「沒有哪一個機關或權力是最大的」,若允許公投複決憲法法庭裁判,等同以立法權、公投多數決違憲侵犯司法權,嚴重破壞既有憲政體制。

他以同由藍營提出的「鞭刑」為例,認為中選會先前將該公投否決,就是認定該案屬涉及修改「刑法」的「立法事項」而非公投法所定之「重大政策之創制、複決」,而今國民黨團新會期仍將推動鞭刑入法,證實該公投本身就不符成案要件;而公投的本質是補代議政治不足、是立法權的另一形式展現,而非替代立法院執行其應盡的立法本務。

談及藍委翁曉玲主張修「公投法」第15條,認為經立院認定且表決通過之公投提案,主管機關中選會「不得拒絕」,他直言,此舉完全扭曲了公投制度初衷,立法院自己能做的事,就不該「反過頭去問人民要不要通過」,如果立法院放棄自身職責,把工作全數丟給公投並強迫中選會配合,那會讓人不禁反問「我們還要立法院幹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