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警政署7月起重新定義毒駕肇因統計 毒駕且有違規行為都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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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駕事件頻傳,交通部除修法加重懲處,經與內政部警政署討論後,重新定義毒駕肇因統計。過往駕駛違規闖紅燈者撞到毒駕者,因該毒駕者還未有違規如闖紅燈、紅燈右轉等違規行為,因此該事故不納入毒駕事件,導致毒駕件數及人數統計較不貼近實際情況,交通部及警政署今宣布,7月起重新定義肇因統計,未來只要毒駕有違規行為都納入。
交通部與內政部警政署今共同召開115年9月份道路交通安全記者會。根據統計,今年1至7月交通事故死亡數為1569人,相較2025年減少18人,降幅1.1%,與基準年2023年相比較減少220人,降幅12.3%;各項重要指標中,機車、酒駕、行人、兒少等死亡人數均下降。
但1至7月高齡者死亡數達697人,雖較基準年2023年減少22人,降幅3.1%,但與2025年相比,增加33人,增幅5%,其中增加最多前3名縣市分別為桃園市25人、台中市14人、花蓮縣13人。
而毒駕造成死亡部分,1至6月以舊定義統計有23人,平均每個月毒駕死亡數約4人,而7月以新定義統計高達7人。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科長陳其鋒說,從今年7月起重新定義毒駕肇因統計。過去毒駕件數及人數只統計第一當事人,無法呈現真實交通狀況,經與學者、交通部討論後,未來除統計第一當事人,只要毒駕且有違規行為都納入事故肇因統計,具體呈現毒駕肇事情況,該數據也會作為未來執法的依據。
舉例來說,過去一般駕駛違規闖紅燈撞到吸毒駕駛,由於該吸毒駕駛尚未有違規行為如闖紅燈、紅燈右轉,因此該事故不算毒駕事件。
陳其鋒坦言,上述方式統計方式較不符合實際交通狀況,也說不清楚實際毒駕件數及人數,因此才會重新定義毒駕肇因統計,未來不管是第一當事人,還是有第二、第三、第四當事人,只要毒駕且有違規行為,就會被納入毒駕事故。
至於何種情況會出現三個以上當事人?陳其鋒解釋,通常是發生在大型連撞事件中。假設第一當事人毒駕並闖紅燈,撞到第二當事人,第二當事人毒駕且紅燈右轉,進一步波及到第三當事人,第三當事人同樣毒駕且在紅線違規並排停等。上述情境第一至第三當事人均毒駕且有違規行為,這樣就會被視為發生該起毒駕事故因3名毒駕導致。
倘若情況為第ㄧ、第二當事人毒駕且有違規行為,第三當事人毒駕但正常停等沒有違規行為,這樣則被視為該毒駕事故因2名毒駕者導致,第3名毒駕者雖未被納入統計,但仍會有毒駕相關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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