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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女大生命案二審陳男哭求法官輕判,高院駁回上訴維持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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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出,陳柏諺的行為,是因金錢糾紛所起的一時激憤,殺人手段是用右手單次施壓扼掐致死。這不同於事前謀議、 使用凌虐手段等「情節最重大之罪」,因此不適合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