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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用FB私訊通知我被通緝:辦案可以用社群軟體或電話,叫被告自行投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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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PO的文章底下,很多人質疑警察用FB私訊原PO(被告)的合法性,認為這樣的作法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刑事案件,就不能使用《刑事訴訟法》所沒有明文規定到的方式嗎?這裡可能要區分狀況來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