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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命換一命的算術:「自然人」殺人與「法人」殺人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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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殺人償命,和其他的失去生命的例子一比較,自然人要殺人要償命好像有點吃虧。以江國慶冤死、洪仲丘案和少輔院生死亡的案件來看,司法機關、部隊和輔育院(姑且讓我概括簡稱為法人)弄出了人命,卻不是以命來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