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遭男大生性侵怒「這輩子都原諒不了」 他認錯賠百萬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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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大生性侵少女,賠償100萬換緩刑。(示意圖/記者周亭瑋攝)
記者趙蔡州/綜合報導
台中一名男大生小明(化名)透過交友軟體認識未成年少女小美(化名),兩人相約出遊後到租屋處留宿,小美事前已表明拒絕發生性關係,小明仍違反意願強行性交。台中地院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判刑4年,小明上訴後於二審坦承犯行,並在父母協助下賠償100萬元與小美達成和解,台中高分院今年9月16日改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
少女明確喊不要 男大生仍強行發生性關係
根據判決書指出,小明2023年8月7日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小美,同月13日兩人首次約見,當天他騎車載著小美出遊,之後邀請她到台中市沙鹿區的租屋處過夜。小美因對小明有好感,加上雙方事前已談妥以其他方式代替性行為,因此同意留宿。
不料小明14日中午無視小美持續推拒及喊「不要」,仍強行與小美發生性關係,事後小美傳訊表達不滿,痛訴「這輩子都原諒不了」、「最好笑的是我竟然真的相信你,跟你過了一夜」,小明則回覆「對不起,我說話不算話」。
台中地院一審審理期間,小明否認強制性交,辯稱雙方是合意性交,道歉只是為了安撫小美。法官審視雙方對話及相關證據後,認定小美的指述前後一致,不採信小明的辯詞,考量小明犯後缺乏悔意,且始終未跟小美達成和解,審酌後依強制性交罪判處小明有期徒刑4年。
二審態度大轉變 賠100萬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小明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期間他的態度轉變,當庭坦承犯行並表達悔意,表示自己目前兼職工作努力賺錢,也在父母的協助下,今年9月2日賠償小美家屬100萬元、取得小美原諒,並與小美父親簽署和解書,達成和解。
台中高分院合議庭審理認為,小明犯案時為大學生,過去沒有犯罪前科,犯案過程也未使用毆打、恐嚇等手段,加上二審坦承犯行、積極彌補損害並取得小美諒解,審酌後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