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民法1085條刪「懲戒權」教養未成年子女不得有身心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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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民法》第1085條「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其中「懲戒」二字在實務上常遭誤用或作為對未成年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之藉口,為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規定及相關一般性意見,法務部提出《民法》第1085條修正草案,改為教養未成年子女不得有身心暴力行為等,今(28)日經行政院會審查通過,將送請...

考量《民法》第1085條「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其中「懲戒」二字在實務上常遭誤用或作為對未成年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之藉口,為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規定及相關一般性意見,法務部提出《民法》第1085條修正草案,改為教養未成年子女不得有身心暴力行為等,今(28)日經行政院會審查通過,將送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