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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地院判決無罪理由:認定被告行為 時有精神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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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地院判決無罪理由:認定被告行為 時有精神障礙(新聞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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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警察李承翰去年七月間在火車上處理一件逃票案時,遭逃票男子鄭再由持刀刺死,嘉義地方法院判決鄭再由無罪,理由是認定鄭男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因此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判決無罪。 本案嘉義地方法院的新聞稿如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被告鄭再由涉嫌在火車上刺死員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