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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強盜罪刑責7年起跳 搶奪罪5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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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強盜罪刑責7年起跳 搶奪罪5年以下(新聞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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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蘆竹警分局被強盜案受害人質疑「大案化小案」,受理報案單中將強盜案寫為搶奪案。曾任台灣高檢署檢察官、士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現任九陽法律事務所律師何祖舜表示,「搶奪」、「強盜」二罪刑責差很大,依照刑法第三二五條第一項,搶奪罪構成要件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刑法第三二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