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限制女性夜間工作 違憲 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 即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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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雇主不得要求女工(女性勞工)晚間十時至翌晨六時工作,除非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者例外。大法官昨做成八○七號解釋,認為限制女性夜間工作的立法雖基於保護,但變相限制女性自由選擇夜間工作的權利,認定法條違憲,即起失效。變相限制女性選擇工作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