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再犯恐危社會安全 政院修法監護處分可延長
未署名
鑑於精神病患或其他心智缺陷者犯罪有不罰或減輕其刑的情形,考量其情況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而施以監護,但因現行「刑法」規定監護期間均為5年以下,未能因應個案具體情節而有所不足,為強化社會安全網,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刑法」第87條、第98條修正草案,明定可延長監護處分期間,每次延長期間為3年以下...
鑑於精神病患或其他心智缺陷者犯罪有不罰或減輕其刑的情形,考量其情況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而施以監護,但因現行「刑法」規定監護期間均為5年以下,未能因應個案具體情節而有所不足,為強化社會安全網,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刑法」第87條、第98條修正草案,明定可延長監護處分期間,每次延長期間為3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