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無罪判決超過社會容忍/法明訂疏失不能免責 法官放著不用

未署名

刑法第十九條雖有精神障礙等情,造成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辨識行為能力的不罰規定,也有控制或辨識行為能力減低的減刑規定,但條文還有故意或過失導致自己辨識能力出問題時的「不可免責」規定。法界認為弒母剁頭案的被告,自己染上毒癮或犯案前喝酒,這些都是個人過失所致,法官為何不引用「不可免責」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