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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細則生效 台灣政治性組織不提供索資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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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細則生效 台灣政治性組織不提供索資監禁6個月(新聞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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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今日(7日)生效,規定在特殊情況下,香港警方無須法院手令,便可入屋搜證;所有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的申請,改由特首批准,無須經過法官;此外,警方還能要求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提供資料,如果不願配合,將被判處10萬港元(約新台幣38萬元)罰款及6個月的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