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明定駕駛工時、路線、休息點 遊覽車新規定今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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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今(4)日公告修正「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將原本定型化契約中駕駛服務時間,從向承租人報到至結束不得超過7小時,修正為依勞基法工時不超過12小時、及運管規則駕車時間不超過10小時,且必須要有適當休息時間;另外,明訂契約須載明行程時間、路線與休息地點,且上下車地點須合法,...
交通部今(4)日公告修正「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將原本定型化契約中駕駛服務時間,從向承租人報到至結束不得超過7小時,修正為依勞基法工時不超過12小時、及運管規則駕車時間不超過10小時,且必須要有適當休息時間;另外,明訂契約須載明行程時間、路線與休息地點,且上下車地點須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