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流放毒物罪」修法後易成立 偷排廢水抓到會被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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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偷排廢水事件層出不窮,雖依《刑法》的流放毒物罪,對於排放有毒廢棄物汙染水體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該法對「致生公共危險」界定模糊,宜蘭縣至今仍未成功移送;今年5月立院三讀該法修正案,刪除「致生公共危險」6字,環保局人員說,現只要業者偷排廢水,就能依法送辦「抓得到也罰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