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偷拍男侵犯醉女! 賠百萬求輕判法院拒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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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時期就把手機藏進廁所水箱偷拍女同學,後來更在U2電影館包廂趁少女酒醉、無力抗拒時拍攝性影像並侵犯,事後還把影像散布到網路!台中男子一審因連串兒少性影像、乘機性交及個資等案件,被判7罪定應執行4年6月。男子二審主張,犯案時才18歲、心智未成熟,又已賠償被害人126萬元,希望再輕判,但台中高分院認為一審量刑已給足減讓,駁回上訴。
一審判決指出,阿華(化名)自民國110年起就讀高中期間,陸續利用女同學到友人住處留宿的機會,把手機藏在廁所水箱上方,再用物品遮掩,偷拍未成年女同學洗澡;之後又在教室後方偷拍另名女同學換衣,隔年還在自己住處廁所以相同手法偷拍。前後至少涉及4名未成年女同學。
案情不止於此。111年6月,阿華帶著一名未成年女同學到台中一處MTV包廂,趁對方飲酒後意識模糊、不勝酒力時,不顧她以手阻擋抗拒,持手機拍攝其身體私密影像,並利用她無法抗拒的狀態,以手指侵犯得逞。
到了112年,阿華又把該名被害人的性影像透過推特傳給不詳網友,之後遭散布到臉書社團及Risu網站;他另創設假帳號,張貼被害人的生活照,再混入從網路下載的不明女子裸露影像,讓看到的人誤以為影像主角就是被害人,藉此貶損其人格與名譽。
台中地院一審認定,阿華所涉偷拍少年性影像、違反意願拍攝、乘機性交、散布少年性影像及非法利用個資等犯行事證明確。法院認為,相關行為嚴重侵害被害人的身體自主、個資自主與身心發展,手段不應輕縱。
不過法院也審酌,阿華後來坦承犯行,並與5名被害人及其中一名被害人的父母全部調解成立,依約賠償其中1人及家屬100萬元,其餘4人分別賠償5萬至8萬元,總額126萬元均已付清,因此對前7項犯行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最終各罪分判7月至3年8月不等,其中前7罪合併定應執行4年6月;另非法利用個資部分判刑6月。
阿華不服,上訴時不再爭執犯罪事實,只針對刑度喊重,強調犯案時僅18歲、仍在求學,與被害人是同儕關係,並非典型成年人利用權力不對等剝削兒少;如今也已全數和解賠償,希望法院再從輕。
但台中高分院認為,一審早已把阿華年齡、生活狀況、犯後坦承、全數和解及賠償等因素納入考量,且4年6月的執行刑,只比各罪中最重的3年8月多10個月,並沒有量刑過重或失衡,最終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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