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貪污判10年 前橋頭鄉長李清福今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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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高縣橋頭鄉長、現任水利會會長李清福,被控在民國88年鄉長任內辦理小型工程收受回扣貪汙案,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三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犯罪所得新臺幣873萬2,000元沒收,李姓被告不服上訴,最高法院於今年1月18日維持高雄高分院更三審見解,駁回李清福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