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法三讀 縱火犯、炸彈客不得任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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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今三讀修正通過保全業法第10條之1條文,未來曾犯《刑法》公共危險罪之炸彈客、劫機客、縱火犯等人都不得擔任保全人員。綜合媒體報導,據提案的親民黨立委陳怡潔指出,現今所有公寓大廈幾乎都有保全,已涉及社會秩序及安全範疇,在提升保全業信賴感的前提下,才增列規定,影響的條文包含曾犯公共危險罪173條至18...
立院今三讀修正通過保全業法第10條之1條文,未來曾犯《刑法》公共危險罪之炸彈客、劫機客、縱火犯等人都不得擔任保全人員。綜合媒體報導,據提案的親民黨立委陳怡潔指出,現今所有公寓大廈幾乎都有保全,已涉及社會秩序及安全範疇,在提升保全業信賴感的前提下,才增列規定,影響的條文包含曾犯公共危險罪173條至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