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立院三讀 賄選者辭職後不得參加補選

未署名

為避免浪費國家資源,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7條條文修正案」,明訂當選人就職後辭職,或賄選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不得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的候選人,以維護公職選舉公正公平。有鑑於過去曾有人被判賄選有罪,辭職後補選又當選,遭民眾譏諷是「台灣民主奇蹟」,民進黨立委段宜康特於本會期提案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