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蘆竹王陽明」偷拍又散播性愛影片 判10年徒刑
未署名

判決指出,27歲的李男於民國105、106年間偷拍與女友、女網友的性愛影片,並多次上傳網路,受害者包括年僅15歲的少女,其中,有女子想要跟李男分手,還遭李男傳送訊息恐嚇。另外,李男趁一名女子將手機放在他住處時,複製手機內女子與他人的性愛影片,並散布在臉書、YouTube上,甚至還在臉書上留言恐嚇女子...

判決指出,27歲的李男於民國105、106年間偷拍與女友、女網友的性愛影片,並多次上傳網路,受害者包括年僅15歲的少女,其中,有女子想要跟李男分手,還遭李男傳送訊息恐嚇。另外,李男趁一名女子將手機放在他住處時,複製手機內女子與他人的性愛影片,並散布在臉書、YouTube上,甚至還在臉書上留言恐嚇女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