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五口命案李團長二審維持11年 檢察官仍可上訴

陳淑娥約 2 分鐘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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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五口命案李團長二審維持11年 檢察官仍可上訴(新聞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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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豐原王姓一家五口被龐氏騙局逼迫走上絕路離世,45歲主嫌李惠雯(綽號「李團長」)涉嫌以黃金投資、團購等話術詐騙王家及其他被害人逾1500萬元,還恐嚇逼債530萬元,一審判刑11年,檢方認量刑過輕上訴。台中高分院29日認定一審刑度並無不當,駁回上訴,維持11年原判,檢察官可上訴。

檢警查出,王姓一家五口去年遭「李團長」李惠雯透過黃金、團購「龐氏騙局」養套殺方式詐騙,李女慫恿王家以每人50萬至100萬元加入會員,獲得10%佣金,再以每兩10萬元刷卡幫李買黃金後,由李繳納卡費並給予每兩4000元至1萬元佣金。

去年6月18日,王家人察覺有異想退出,李惠雯以退出需繳違約金以及先前李幫忙支付刷卡金、利息共639萬元為由進行逼債。王家被龐大債務壓得喘不過氣,加上李女不時恐嚇,最終造成五人離世。

檢方查出,王家與另7名被害人合計被李惠雯詐騙1536萬5003元,依詐欺、非法吸金、洗錢、偽造文書、恐嚇取財等罪起訴李女,並求處15年以上重刑。台中地院認為李惠雯嚴重破壞金融秩序,難認有悔意,依詐欺得利、《銀行法》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恐嚇取財5罪判處李女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不過李姓被告並未上訴,台中高分院合議庭認一審判決之刑度並無不當,駁回上訴,維持11年原判,全案檢察官可上訴,被告則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