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纏30公分長刀隨機砍童 苗栗男二審29年改判無期刑
陳淑娥約 2 分鐘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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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市48歲邱明治去年以膠帶將30公分尖刀捆綁左手,吸毒後隨機攻擊兒童及協助路人,造成多人受傷,其中未滿12歲女童遭刺傷,造成胸部穿刺撕裂傷及左側大片血胸等傷勢,經送醫救治後倖免於難,邱男一審遭依3個殺人未遂罪判刑29年。台中高分院29日撤銷判決,加重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邱明治於民國114年10月2日下午行經苗栗市社寮街115號前時,見一名兒童放學後獨自行走於對向道路,隨即騎乘機車調頭,下車靠近後持刀刺向兒童身體致傷。該名兒童受傷後逃往附近超商躲避,並請求民眾協助報警,邱男隨後騎乘機車尾隨至超商前,再持刀攻擊協助民眾,造成對方受傷。
現場另有多名兒童目睹事件經過並逃離,邱男之後以右手抓住未及離開現場的女童右肩,持刀朝胸口刺擊,造成女童胸部穿刺撕裂傷及左側大片血胸等傷勢,經送醫救治後未發生死亡結果。
苗栗地院一審認定,邱男曾犯殺人未遂,構成累犯,又於吸毒後在光天化日之下在公共處所隨機殺人,對象包含國小學童及無辜路人,犯罪手段殘忍,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9年。台中高分院今撤銷判決,依所犯3個殺人未遂罪,加重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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