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玉蔻涉烏龍爆料 被提名監委的侯廷昌法官輕判理由曝
林偉信約 2 分鐘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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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中國小姐張淑娟遭媒體人周玉蔻、蔡玉真烏龍爆料是「晶華緋聞案」女主角,一審判處2人各有期徒刑1年6月,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29)日改判周9月徒刑,蔡判可易科罰金之刑6月,由被提名監委的侯廷昌法官擔任審判長的合議庭也公佈判決理由,認為一審判決太重、顯失公平。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侯廷昌、陪席法官陳柏宇、受命法官陳海寧認定,一審判決量刑明顯偏離與過往與本案罪名相同案件判決所形成之量刑行情(有期徒刑6月以下),卻未說明何以應嚴重偏離行情之理由,已顯失公平,周玉蔻是節目主持人,為本案之發動者及主導者,蔡玉真是周散布不實訊息後,始行附和,其犯罪情節明顯較被告周玉蔻為輕,原判決卻判處兩人相同刑度,顯然失衡,一審裁量權之行使,違反平等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難認適法。
合議庭審酌周玉蔻為本案發動及主導者,其於本案發生前,逐日在節目中鋪哏、預告,逐步鎖定張淑娟,張知情表示提告後,仍不罷手,其犯罪情節相對應之行為責任,本不應科以得易科罰金之刑,且前有誹謗前科,猶未謹守職業分際,犯後否認犯行,難認有悔意,蔡玉真則為事後附和,其犯罪強度明顯較被告周玉蔻為低,又其犯後曾坦認己過,透露悔意改判周9月徒刑,蔡判可易科罰金之刑6月。
民國111年9月間周玉蔻為了幫當時民進黨台北市長參選人陳時中助選,接連爆料蔣萬安不姓蔣,並重提其父蔣孝嚴20多年前的緋聞,在民視節目說,張淑娟是蔣孝嚴當年「晶華緋聞案」的女主角。
一審台北地院認為,周、蔡爆料未經合理查證,她們所言涉及私德,無關公共利益,觸犯《刑法》加重誹謗 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從重依個資法判處2人各有期徒刑1年6月 ,2人及檢方都提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