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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嚴懲避召集替代役 役政署:積極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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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羅美玲、湯蕙禎提案增訂「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5條文,明定處罰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有捏造免役、除役、禁役等召集原因、毀傷身體、拒絕接受召集令等意圖避免召集或無故不參加平時演訓召集的行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