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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船盜採砂石 台立院初審通過最高關7年罰1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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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10月29通過《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專經法)第18條及經濟部《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在我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盜採砂石,刑期加重為1年以上、7年以下,得併科8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