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小明:從《香港特區國安法》的錯別字說起
未署名
《香港特區國家安全法》是全國人大頒布的國家級正式文本,因為是涉港事務文獻,所以需用簡繁兩體公布。十分遺憾,繁體字版被發現第四十二條末句竟有錯字:「……不得準予保釋」,准字錯為準(上准下十)。准允的准,本不是簡化字,一直作「准」。標準、隆準的準,被簡化為準。...
《香港特區國家安全法》是全國人大頒布的國家級正式文本,因為是涉港事務文獻,所以需用簡繁兩體公布。十分遺憾,繁體字版被發現第四十二條末句竟有錯字:「……不得準予保釋」,准字錯為準(上准下十)。准允的准,本不是簡化字,一直作「准」。標準、隆準的準,被簡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