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被狠父逼掛「畜生」遊街 衛福部:最重判3年
林周義約 2 分鐘閱讀
站內可閱讀至 (台北時間)

本站保存版本
三重一名國中女童,掛著「畜生」、「小偷」及自己名字的紙板,被父親喝令往人多的地方遊街,三重警官方依違反保護令逮捕女童家人。衛福部保護司指出,即便不是打罵,用羞辱的方式將對孩子的尊嚴造成傷害。此案由地方社會局服務中,依《家暴法》,違反保護令,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保護司長郭彩榕表示,保護令有很多款項,例如第1、2款式禁止施暴、騷擾,有些則是涉及遠離。對於為何女童會和爸爸一起,要回歸保護令的內容。
至於是否要安置這名女童?郭彩榕表示,這需要和保護令分開來看,回歸社工對個案的安全評估,看看有沒有達到安置的程度。此案原本已由地方社會局服務中,社會局不便對細節多加描述。依《家庭暴力防治法》,違反保護令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郭彩榕強調,衛福部對兒虐零容忍,對於小孩,即便不是打罵,採取羞辱的方式,會對孩子的人格、尊嚴造成很大的傷害。一些家長可能希望透過管教,導正孩子的行為,但是手段若拿捏不好,會造成孩子身心受損,遊街羞辱和改正行為沒有必然的關係,但對孩子是一種侮辱,會留下陰影,這是個不好的方式。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拒絕兒虐,請撥打110、113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拒絕家庭暴力,請撥打1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