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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偷拍少女裙底一審判4年 二審認非「性活動」改判8月

作者 張孝義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劉姓男大生在捷運站電扶梯用手機偷拍未成年少女的裙底風光,被其他女乘客見義勇為大聲喝斥就逮,台北地院判劉男徒刑4年;案經上訴,高院認劉男是在進出捷運站過程中隨機進行偷拍,被害人不是在「性活動」過程中遭攝錄性影像,不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的性剝削,改依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