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時代

「嘖嘖杯」需要的不是公告而是確認是否侵權:從智財權角度討論

未署名

雙方到底是專利法上的出資聘人也就是單純的OEM?還是合夥關係?這部份我們看不出來,如果是前者,那麼就有會有可能違反專利法的問題,如果是合夥關係,那就要看,該專利是否在是雙方共同共有?這樣下去故事真的要拿雞排跟爆米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