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生成 AI 廣告 留意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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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近日公布,今年8月同一天對Meta開出兩張罰單、各500萬元,合計1,000萬元。一張是平台刊登廣告時,未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31條揭露「廣告使用深度偽造技術或人工智慧生成之個人影像」;另一張則是平台知悉詐欺廣告後,未在通知期限內移除、停止播送或採取其他必要處置。
表面上是政府在管平台,但企業主更該看的是另一面:AI讓廣告素材變得便宜又快速,廣告責任的界線,也跟著重新劃分。根據過去長期處理企業廣告、智財與個資爭議的經驗,有三點提醒。
第一,AI做的廣告,仍是企業的廣告。依規定,揭露義務與罰鍰的第一線雖是平台,但主管機關訂定的「網路廣告資訊揭露基準及作業辦法」同時要求平台,在廣告主委託刊播時,請其一併揭露是否使用深偽或AI生成個人影像。換言之,平台要揭露的資訊,源頭仍在廣告主手上。
外包給行銷公司,責任不會一併外包。條例所稱的委託刊播者,本來就包括「自行或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布廣告」的企業。內部流程至少要掌握:代理商用了哪些素材、畫面中的人物是真是假、有沒有用AI改造真人肖像或聲音,及向平台申報資訊是否正確。
第二,風險也不是只在有標示「AI」就結束了。例如生成一位根本不存在的消費者,在影片裡說「用了三個月瘦八公斤」;或生成穿白袍的「醫師」、西裝筆挺的「投資專家」替產品背書。人物即使完全虛構,問題仍會回到廣告內容本身是否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公平交易法禁止事業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的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表示;廣告代理業與薦證者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時,要與廣告主負連帶賠償責任。代理商是跟著廣告主一起負責,而不是替廣告主承擔。
AI可以生成一張不存在的臉,卻不能替企業生出一段不存在的使用經驗、療效證明或專業推薦;若是食品、醫療、金融等高度監管產業,還要另外面對各該目的事業法規。
第三,以真人素材做AI延伸,檢查授權更重要,而不能只以AI生成、不知情帶過。首先,取得代言人照片的授權,不代表可以把照片丟進AI,讓代言人說出原本沒說過的話;而影片授權,也不當然包含聲音模擬、換臉或後續生成。
這種用法很可能就落入條例對深偽的定義:以科技方法製作本人不實之言行,足使他人誤信為真。爭議也不會停在揭露,還會延伸到肖像與聲音等人格權、個人資料、著作權,及原本代言或製作契約的授權範圍。
因此企業該建立的,不是一條「禁止使用AI」的規定,而是一套AI廣告審核流程:素材是否由AI生成?有沒有真人被重製或改造?廣告中的證言、數據與效果是否真實?投放時是否完成揭露?委外製作時,契約有沒有要求代理商揭露AI使用情形、擔保素材授權並負擔相應責任?
過去審核廣告,著重於文字有沒有誇大、圖片有沒有侵權;現在還要多問一句:消費者眼前這個人、這句話、這段經驗,是真的,還是生成的?AI讓一支廣告的成本愈來愈低,企業對廣告真實與揭露的責任卻沒有跟著降低。生成內容愈逼真,企業愈要說得出「這則廣告憑什麼這樣說」;最好的檢查時機,就是素材送上平台之前。(本文由眾勤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全正口述,記者歐芯萌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