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團體義賣所得 要報稅
邱琮皓約 1 分鐘閱讀
站內可閱讀至 (台北時間)

本站保存版本
本文共303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等機關團體,應正確區分收入類別,其中出租場地所得、三節禮盒義賣等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除符合相關規定可扣除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支出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所謂銷售貨物是指將貨物所有權移轉他人,以取得代價;銷售勞務則指提供勞務給他人,或提供貨物給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
例如公益團體辦理2024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所有收入都列報為免納所得稅。但國稅局查核發現,該團體當年度有製作三節禮盒、提供場地供他人使用並收取租金等行為。國稅局輔導該團體區分收入性質,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為9,600萬元,扣除相關成本及費用7,660萬元後,應繳稅額388萬元。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